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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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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注意事项

当前,指导中国境内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ODI)的核心法规架构依然稳固,主要依据包括2017年8月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于同年12月发布并于次年3月正式实施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此外,商务部2014年9月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后续配套措施也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发改委、商务部及外汇管理局在ODI监管方面并未推出全新规定,显示出政策环境的相对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ODI项目的申报热点城市聚焦于北京、上海、天津、海南及无锡等地,这些区域以其高效的审批流程和服务吸引了众多企业的关注。就审批时效而言,部分城市通过与申报企业的前置沟通,显著缩短了审批周期,企业提交完整材料后,往往能在1至2周内顺利完成发改委与商务部门的备案流程。

结合近期项目经验,企业在筹划ODI时需格外留意以下关键点:

敏感行业限制:房地产、酒店、娱乐、影城、体育俱乐部以及无具体实业项目的境外股权投资基金或平台等,均被列为限制投资领域,尽管法规表述为“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领域的投资往往难以获得备案批准。

红筹结构与外资负面清单:若目标公司采用红筹架构且业务涉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境内投资者对境外持股公司的投资申请可能会遭遇不予受理或备案受阻的情况。为此,部分主管部门可能要求详尽披露标的公司结构图,以明确资金流向。

资金规模影响:出境投资金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项目,在发改和商务部门的审批相对顺畅;而超过5,000万美元的大额投资,则建议企业提前与外汇管理局沟通,争取其窗口指导,以确保流程顺畅。

资金回流要求:对于红筹架构下的境外投资,若资金最终需返程用于境内企业,部分地区可能设定条件,要求标的公司在投资交割后的一定期限内,将一定比例的资金返回境内,甚至特定至ODI审批地的WFOE(外商独资企业)。

分阶段备案策略:若企业计划直接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开展业务,首次ODI备案金额通常限于开办费用。随着子公司运营的推进,企业需根据实际业务需求重新申请ODI备案,以便进一步注资。

自然人持股与37号文登记:针对红筹架构中,若直接登记股东为中国籍自然人,或主要股东穿透后由中国籍自然人实际控制,且未完成37号文登记,除非该等股东已获ODI备案,否则相关境外投资可能面临备案障碍。企业需提前规划,确保合规。


(一)敏感行业定义及除外情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下称“敏感目录”)对敏感行业进行定义,问题解答对敏感类项目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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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一项,经询问部分地方窗口指导意见,如境外机构如通过基金投资了相关实业(穿透至其境外基金的投向),则不会被认定为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反之,则将被认定为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境外投资活动需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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